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⑤馬躍比吼【做自己的主人】

平地原住民立委參選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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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發條例過關 原民嘆部落「血淚百年」開始

2011年6月14日 環境資訊中心 莫聞報導



抗議立法院院會昨(13日)晚三讀通過的《花東地區發展條例》忽視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,部落青年今日上午北上立法院召開記者會,質疑《條例》中要求設立的400億元的「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」,是要透過是要「土地開發收益」來籌錢,阿美族紀錄片工作者馬躍‧比吼批評,這將形成「財團大軍壓境,原住民血淚百年開啟」。

部落青年表示,未來將在家鄉詳細調查小型產業如有機小農、合作事業、公益與低碳事業的發展需求後,團結起來要求立院修法。

《花東地區發展條例》由《東部發展條例》更名而來,原本包含「以土地作價作為東部發展基金」、特區開發排除現有土地法規等條文,遭民間團體強烈批判,在上週五(10日)的朝野協商後並未入法。

不過,原住民團體原本希望在第1條的立法目的內,明定「在原住民地區,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辦理」,但未果。Pangcah阿美族守護聯盟成員理新‧哈魯蔚批評,如此根本不能確保未來條例實施能落實原基法精神──確立各產業在使用原住民族土地時,必須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──如此,如何確保花東的發展公開而透明?原住民:拒絕賣地換基金

《條例》第12條明訂「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,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,基金總額新台幣400億元,其來源如下: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、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、基金孳息、人民或團體之捐助、其他收入。」

然而,當中央政府已負債超過14兆元新台幣,地方政府履瀕入不敷出的此時,遑論基金來源、更奢談基金的孳息,人民團體的大額捐款更不用想!幸福花東促進會成員潘欣榮質疑,400億基金的唯一來源應該就落在定位不明的「其他收入」,然而,究竟花東縣市政府能透過哪些管道來湊齊這400億?令人不禁合理懷疑協商版雖然已刪除「鯨吞」土地的條款,但是否藉其「特別法」的位階來蠶食土地、作價變現?

馬躍‧比吼說,原住民不是反對開發,而是反對無文化、無尊嚴的開發,這種只有金錢的開發是貪婪的。

潘欣榮也指出,花東民眾最關切的焦點是工作機會與生活前景。他認為,民眾最迫切需要的是發展出新就業型態與經濟方式。希望未來推動修法,將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,並以低碳綠色產業為產業發展重點納入條文中。讓鄉村的土地得以開放給小而美的合作性經濟體來使用,與農民共創公平、底層、小型的社群支持型農業,才是兼顧就業機會與環境保護的永續策略。



tags: 媒體報導
Friday 07.08.11
Posted by Mayaw Biho
 

馬雅人勝訴了 我感到高興

馬雅人勝訴了,我感到高興。但是回頭看台灣,Pangcah人已​經為土地控告政府那麼多次了,究竟是法院不夠好還是法律不夠好,​我們什麼時候有機會勝訴嗎?

以下轉貼自林明德的臉書



馬雅人爭固有土地權,最高法院判決勝訴!
林明德寫於 2011年6月12日

全球原民族自決運動系列報導之2:


這片土地乃是馬雅人的固有財產,早在貝里斯建國之時就已存在,貝里斯政府應該歸還這馬雅人的歷史居住地。

長久以來居住於貝里斯南部地區叢林的馬雅原住民,在2007年時向法院對貝里斯政府提出歸還其固有土地的訴訟,馬雅人認為早在哥倫有發現美洲,歐洲人入侵中美洲之前,馬雅人的祖先就已經世居於這片叢林之中,因此這片土地乃是馬雅人的固有財產,早在貝里斯建國之時就已存在,貝里斯政府應該歸還這馬雅人的歷史居住地。

原本,這片馬雅人世居的寧靜叢林,天下本無事,沒想到在貝里斯自然能源公司(BNE)在西部德國村開發石油之後,貝里斯政府將全國各地的土地劃分給各國的石油公司,並且不需要地主同意,石油公司在取得政府許可之後,即可進行石油的探勘。而這片馬雅叢林乃劃入了一家美商石油公司,引起了馬雅人對於土地所有權被剝奪的不安,因此組織了馬雅領導人協會(MLA)向法院控告政府,來維護貝里斯憲法所賦予的馬雅人生存權利。

在2007年時,先有托雷多(Toledo)兩個村莊Santa Cruz及Consejo率先向最高法院申請判決,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康特(Abdulai Conteh)博士於同年的10月18日,做出了有利馬雅村莊的判決,宣布此二馬雅村莊居民有權享有固有土地及資源的權利,不過土地的所有權狀是屬於集體,並非個人的。

不過,政府不服,於2008年再度上訴到最高法院,代表政府的律師路易斯.楊(Lois Young)表示,現在來向貝里斯要求固有土地權的Kekchi及Mopan馬雅人,原本是住在瓜地馬拉的Alta Vera Paz地區的高地上,並非在哥倫布之前就住在貝里斯南部的Chol馬雅人,路易斯.楊反駁道,他們只是無法向瓜地馬拉政府要求到權利,轉而向貝里斯要求罷了,這段歷史源由乃得到了歷史文化中心(NICH)專家Jaime Awe博士的支持。但是馬雅人的証人美國印地安那大學考古系教授Richard Wilk卻認為在過去的300年間,這三個部族就已經在托雷多地區混居了,根據這點,馬雅人的律師向最高法院指出,誰有辦法找出這些馬雅人每個是屬於那一個部族,縱使是DNA檢測也不可能找出所有的答案。

在本星期一(6月28日)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康特博士做出被認為是影響重大,歷史性的判決,他清楚地指出,這些馬雅人世居的土地,包含大部份的托雷多地區的36個馬雅村落,以及位於史坦溪(Stann Creek)的6個馬雅村,面積高達50萬英畝的土地,政府必須馬上停止任何會影響到馬雅人生活的土地贈與,租賃,石油開發合約,這對已經取得石油開發合約的美國資本公司(US Capital)以及準備在馬雅山區建立水力電廠的貝里斯水力開發公司,根據康特法官的說法,政府必須重新檢討這些合約。

政府代表律師路易斯.楊表示,最高法院的判決應該是針對未來的,新的,對於已經發生,既有的,應不溯既往,貝里斯政府將會上訴。

根據馬雅地圖集(Maya Atlas),貝里斯最早的馬雅村落為Pueblo Viejo成立於1840年,現在的托雷多地區有36個馬雅村,24個屬於Ke’kchi馬雅,6個Mopan馬雅,另有6個是混居村落,在史坦溪地區另有5個Mopan馬雅及1個Ke’kchi馬雅村,這些組成貝里斯的馬雅世界,但在歐洲人發現美洲之前,馬雅人更是散佈了整個中美洲地區,他們所要爭取的就是回復到以前的固有土地,現在的馬雅人已成為了貝里斯經濟最弱勢的族群,大部份人是生活在貧窮的境界。

The Maya community of Southern Belize scored a landmark victory in the courtroom of Chief Justice Dr. Abdulai Conteh Monday Morning- a victory in that is bound to have far-reaching implications for that part of the country.

(Source: Amandala)

引用自華報—貝里斯中文報2010/07/02 23:07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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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iday 07.08.11
Posted by Mayaw Biho
 

番界以東


康熙六十一年(1722)界碑


乾隆中葉番界



100年以前,番界以東的土地大部分是原住民的。

1925-1928,日本人做的調查,全台灣360萬公頃當中,​有166萬公頃仍是原住民的。

調查完成後,日本人把近九成土地收歸國有,沒有問過原住民一聲,​我們也沒有簽約讓渡,日本人直接把土地搶走,只留20萬公頃給原​住民。

國民政府來了,也沒有問過原住民,也沒有跟我們簽約,以為接收自​日本人的土地就是他們的。

並不是,土地仍然是原住民的。

試想,一部汽車被小偷偷走,又轉移給另一個強盜,這樣汽車是屬於​強盜的嗎?不是,汽車仍是原來主人的。

傷口不處理,不會自己癒合,即使勉強癒合,也會留下難看的疤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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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iday 07.08.11
Posted by Mayaw Biho
 

好樣的太魯閣族 每一族都應該制定自己的自治法

在維基百科找到2006年初剛完成的太魯閣族自治法的前兩章
這個版本真是太酷了
仔細看第一章的條文就會發現
真的很厲害

每一族都應該制定自己的自治法
為什麼是由中央訂一個統一的自治法
強迫各族接受呢
這算什麼自治?

應該送十四部各族的自治法到立法院
而不是一部

以下轉貼自維基百科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【太魯閣族自治法】

第一章

第 一 條 依據太魯閣族傳統Gaya之精神暨原住民族基本法,制定太魯閣族自治法(以下稱為本法),並依據本法成立太魯閣族政府。

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: 太魯閣族:係指都達、德克達雅、德魯固三群共有之族名。 族人:係指依法登記為太魯閣族裔者。 住民:係指世居於太魯閣族自治領域之非太魯閣族人。 人民:係指族人及住民。

第 三 條 太魯閣族之主權屬於全體太魯閣族人所有。

第 四 條 太魯閣族自治領域內之資源為人民所有,非經太魯閣族民族議會之決議,不得變更或任意使用之。

第 五 條 本法適用於太魯閣族自治領域內,未經太魯閣族民族議會通過之法律,在太魯閣族領域內無效。


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

第 六 條 人民之自由,除為防止侵害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、維持太魯閣族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其餘均受本法之保障。

第 七 條 太魯閣族自治領域內之人民,無分性別、性傾向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政黨,一律平等。

第 八 條 人民依法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全族表決權。

第 九 條 人民有請願、訴願及訴訟之權。

第 十 條 人民有依法納稅、服役及受太魯閣族教育之義務。

第 十一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。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,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,不得逮捕拘禁。非依法定程序,不得審問處罰。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、拘禁、審問、處罰,得拒絕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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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iday 07.08.11
Posted by Mayaw Biho
 

我只是想要去看海

我不是要去看建國百年的大船,只想散個心看看大海。記得阿公他們​要去看海,閉著眼睛都會到。但現代愛開發的人,蠻討厭的,路建的​好寬,車開的更快。我不想跟那天被輾過的蝸牛一樣,雖然我跑的很快,我真的會怕。下次看到我走在走鋼管時,​請不要跟我講話,更不要拍照我好嗎,有人還開閃光燈ㄌㄟˇ。我真​的很害怕,今年的馬路上越來越多遊覽車,聽說美麗灣大飯店也快完​工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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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esday 07.05.11
Posted by Mayaw Biho
Comments: 1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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